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 中国 部门规章 算法治理 已发布
发布:2022-01-04 生效:2022-03-01
摘要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规定。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用算法推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以下简称算法推荐服务),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算法推荐技术,是指利用生成合成类、个性化推送类、排序精选类、检索过滤类、调度决策类等算法技术向用户提供信息。本规定所称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是指应用算法推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信息服务提供者。

第四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全国算法推荐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算法推荐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地方网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算法推荐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算法推荐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标准、行业准则和自律管理制度,督促指导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制定完善服务规范、依法提供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信息服务规范

第六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坚持主流价值导向,优化算法推荐服务机制,积极传播正能量,促进算法应用向上向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七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算法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算法机制机理审核、科技伦理审查、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核、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安全评估监测、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

第八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算法机制机理、模型、数据和应用结果等,不得设置诱导用户沉迷或者过度消费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伦理道德的算法模型。

第九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用于识别违法和不良信息的特征库,完善入库标准、规则和程序。发现未作显著标识的算法生成合成信息的,应当作出显著标识,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第十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用户模型和用户标签管理,完善记入用户模型的兴趣点规则和用户标签管理规则,不得将违法和不良信息关键词记入用户兴趣点或者作为用户标签并据以推送信息。

第十一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算法推荐服务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建立完善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在首页首屏、热搜、精选、榜单类、弹窗等重点环节积极呈现符合主流价值导向的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

鼓励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综合运用内容去重、打散干预等策略,并优化检索、排序、选择、推送、展示等规则的透明度和可解释性,避免对用户产生不良影响。

第十三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提供算法推荐服务,应当向用户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用户提供便捷的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项。用户选择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四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选择或者删除用于算法推荐服务的针对其个人特征的用户标签的功能。

第十五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用算法对用户权益进行重大影响的,应当就算法推荐服务机制机理、模型、数据、目的、策略、个人权益保护方案等进行说明。

第三章 用户权益保护

第十六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算法推荐服务的类型、算法推荐服务的目的和基本原理、算法推荐服务的机制机理、算法推荐服务的公示入口等,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算法推荐服务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图和运行机制等。

第十七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针对其个人特征的用户标签选择或者删除功能,并提供显著、清晰、便捷的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项。

第十八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老年人提供算法推荐服务的,应当履行老年人权益保护义务,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十九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劳动者提供工作调度服务的,应当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合法权益,建立完善平台订单分配、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相关算法。

第二十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根据消费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形式、应用领域、算法类型、算法自评估报告、拟公示内容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应当在终止服务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作出妥善安排。

第二十三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管用户申请、投诉、举报等资料,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等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四条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由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