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市场法案
Digital Markets Act (DMA)
摘要
数字市场法案针对"守门人"平台制定了公平竞争规则,促进数字市场的公平性和可竞争性。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主题与范围
本条例制定关于数字领域核心平台服务提供者适用的统一规则,确保数字领域的公平和可竞争市场。
第二条 定义
在本条例中:
(一)"核心平台服务"包括在线搜索引擎、在线中介服务、在线社交网络服务、视频共享平台服务、号码无关的人际通信服务、操作系统、虚拟助理、云计算服务、广告服务;
(二)"守门人"是指在欧盟境内提供核心平台服务、具有重要影响、符合客观标准的企业;
(三)"商业用户"是指在核心平台服务上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四)"终端用户"是指使用核心平台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三条 守门人的认定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应被指定为守门人:
(一)在过去三个财政年度中,每年在欧盟经济区的年营业额达到75亿欧元或过去一个财政年度平均市值达到750亿欧元;
(二)在欧盟境内提供的核心平台服务拥有超过4500万月活跃终端用户和超过10000年年活跃商业用户;
(三)在其商业运营中发挥稳定的作用,在过去三个财政年度中都满足了第二项标准。
第二章 守门人的义务
第四条 核心平台服务的互操作性
守门人应允许第三方与守门人的核心平台服务进行互操作,并在安全条件下提供相关硬件和软件功能的访问。
第五条 数据可携带性
守门人应向终端用户提供有效的数据可携带性,包括提供工具让用户获取其提供的数据。
第六条 禁止自我优待
守门人不得在排名和相关索引中将守门人自己的产品、服务优于第三方类似的产品、服务。
第七条 禁止捆绑服务
守门人不得要求或激励商业用户或终端用户使用、提供或订阅守门人的其他核心平台服务。
第八条 禁止限制数据组合
守门人不得阻止商业用户向守门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提供相同的产品或服务。
第九条 禁止限制数据访问
守门人不得要求商业用户或终端用户使用守门人的身份验证服务作为使用其核心平台服务的条件。
第十条 数据访问权
守门人应允许商业用户访问其使用核心平台服务时生成或提供的数据,包括排名数据、索引数据和广告表现数据。
第十一条 广告透明度
守门人应向广告商和发布商提供关于广告展示、价格和测量的详细信息。
第十二条 用户同意机制
守门人应在获得用户同意后才可组合或交叉使用来自核心平台服务的个人数据。
第十三条 应用商店透明度
守门人应允许商业用户在其平台上分发应用程序,并提供透明的条款和条件。
第十四条 搜索引擎透明度
守门人在提供在线搜索引擎时,应提供关于排名的透明信息,包括搜索结果中的付费排名。
第十五条 通信服务互操作性
守门人在提供号码无关的人际通信服务时,应允许第三方通信服务与其服务进行互操作。
第三章 合规与监督
第十六条 合规报告
守门人应每年向欧盟委员会提交合规报告,说明其如何遵守本条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 独立合规官
守门人应指定一名独立合规官,负责监督本条例的遵守情况。
第十八条 合规监管
欧盟委员会应对守门人进行定期合规监管,以核实其是否遵守本条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九条 市场调查
欧盟委员会可就新核心平台服务或新做法的市场行为发起市场调查。
第四章 执行
第二十条 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可处以最高全球年营业额10%的罚款;
(二)重复违规,可处以最高全球年营业额20%的罚款;
(三)提供不正确或不完整信息,可处以最高全球年营业额1%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结构性补救措施
在严重违规或系统性违规的情况下,欧盟委员会可采取结构性补救措施,包括要求守门人出售部分业务。
第二十二条 定期罚款
对于延迟遵守决定的行为,可处以最高日均营业额5%的定期罚款。
第五章 申诉与审查
第二十三条 申诉权
守门人可就欧盟委员会的决定向欧盟普通法院提出申诉。
第二十四条 审查
本条例的实施情况应在本条例生效后五年内进行评估,之后每五年评估一次。
第六章 生效
第二十五条 生效与适用
本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生效,自2023年5月2日起适用。守门人应在指定后六个月内遵守本条例规定的义务。